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二)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员工对单位精神文化、核心价值观认同率高;传承优秀思想和文化传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员工具有有礼守序、诚实有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的良好素养。 (三)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着力践行部门(行业)的社会承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单位员工利益矛盾,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其他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四)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职工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诚信建设及实际效应居同行业内前列;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发展;积极参加文明社区、文明镇的创建活动,积极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同创共建活动;建设节约型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五)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创新和发展,创新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机制,注重成果转化,学习型班组广泛建立;深入开展各类读书学习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扶植优秀学习创新品牌项目,促进创新型组织逐年增长,将学习创新绩效纳入奖惩、选拔、任用体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员工和单位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明显提高。 (六)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优异。落实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工作、产品、服务质量领先,主要指标位于同行前列;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单位无因诚信、质量问题而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纪录,社会认同率高;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投诉办结满意率高。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 在沪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全国文明单位在本届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建立文明单位的预申报制度。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区县、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各区县、系统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 (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七)建立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规模以上文明单位,每年度按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五个方面的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下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报告表格要求填写,填好年度社会责任报表。 (八)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对本单位在线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 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社会不认可的,不能体现先进和示范作用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系统、驻沪部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五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单位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无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3、创建期内单位职工无计划外生育事件。 二、考评标准的内容与分值结构 1、内容结构:考评标准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6项一级指标: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认同。特色指标反映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特色,共4项。 2、分值结构:总分为90+1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三、考评方法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设计和研制适应本区县、系统的操作手册;考评数据的采集,以“网上在线考评”为主,同时根据考评体系建议的考评方法,运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等方法采集数据。
一、基本指标(共9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考评方法
得分 I-1 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 II-1 思想教育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并有相关的计划和措施 1 实地考察(实地查看相关的计划、安排和实效) 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党员干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 2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经济、法律、文化、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与综合素质培训 2 实地考察(实地查看相关的计划、安排和实效) 积极开展上海城市精神和企业(单位)精神教育,员工参与次数人均每年≥4次 1.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II-2 道德实践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员工对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知晓率≥90% 2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道德实践活动,每年≥4次 2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创新载体,弘扬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开展垃圾减量分类,排队守序,文明出行,邻里情深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 1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先进模范的主题实践活动,形成崇尚先进模范、争当先进模范的社会风尚 1.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II-3 文明风尚 开展互联网法制道德宣传教育,员工文明上网,不发表不文明言论,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新风 1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的单位风气 1.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积极开展以公共礼仪和服务礼仪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礼仪活动,职工自觉做到讲文明、有礼貌 1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员工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1.5 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看记录) I-2 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 II-4 文化建设 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员工对单位精神文化、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率≥90%,积极参与文化实践,并形成特色 2.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传承优秀思想和文化传统,注重文化创新,推进单位文化建设与城市文化融合 1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建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单位文化与全民健身活动,每年≥4次;员工参与率≥80% 1.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II-5 员工素质 员工普遍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身边环境,具有文明礼仪、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的良好素养 1.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持续开展员工立功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文字使用规范率达90%,员工受训率≥90% 2 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并查看相关记录) 对本单位派遣制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岗位和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 1.5 实地考察(现场测试) 注重人才队伍和员工素质工程建设,促进员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职业技能、民主法制、身心健康等素质有效提升 2 实地考察(现场观察测试、并查看相关证明) I-3 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 II-6 管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厂(政)务公开、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 1 材料审核 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2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积极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明班组创建率、知晓率、满意率≥95% 2 实地考察(实地检查开展“创、建、做”活动资料、先进班组文明班组等证书)、问卷调查 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消防、安全等基础管理工作,员工知晓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遵守;建立应急和危机处理机制,相关员工参与率不低于90% 1.5 实地考察 建立舆情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回应新闻媒体、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回复率≥95%,整改满意率≥90% 2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II-7 服务文明 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环境一流、服务质量优良,投诉率≤2% 2.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服务人员着装统一、整洁,持证上岗,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用语规范 1 实地考察(现场观察测试) 公开优质服务承诺,承诺对现率≥95% 1 实地考察(现场观察测试) 满足服务需求,各类业务知识全面、有问必答,业务操作规范准确、快捷高效,处理突发问题,组织有序到位 2 实地考察(现场观察测试) II-8 干群关系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 1.5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 关心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家庭贫困职工的生活困难 1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 建立完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听取员工的诉求、建议,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其他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2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I-4 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 I-4 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 II-9 诚信水平 加强诚信教育,增强员工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员工对本单位诚信的满意度≥90% 1.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诚信建设及实际效应居同行业内前列,提供负责任的产品和服务;纳税信用等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和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类 1.5 行业协会/上级主管单位的鉴定 树立单位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发生不良的社会诚信事件,参评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达到国家或市级相应标准 1.5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事业单位信用报告/行业协会/上级主管单位的鉴定、材料审核 加强职工个人信用建设,无职工重大信用不良事件 1 材料审核 II-11 社会贡献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 1 材料审核(审核单位计划书、受赠单位证明) 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员工志愿者覆盖率≥40%,党员中的志愿者覆盖率≥95% 1.5 材料审核(查看相关证明)、问卷调查 积极推广自愿无偿献血,献血工作落实良好 1 材料审核 积极参加城市公共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类主题实践活动 1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查看相关证明材料) II-12 社区联建 有年度社区共建计划,积极参加社区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1 材料审核(社区证明) 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帮老助残、便民服务等各类社区服务活动 1 材料审核(社区证明) 社区对文明单位社区联建的满意度≥90% 1 问卷调查 II-13 同创共建 积极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同创共建活动,参加城乡结对共建 1.5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 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大、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地、人力等资源 1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 开展拥军优属等同创共建活动,共建活动≥2次/年 1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 II-14 环境保护 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执行环保法规,排放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2 专业部门鉴定 单位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设计合理;因地制宜,有特色绿化景观;贯彻落实《上海市控烟条例》,创建“无烟单位”;卫生防疫体制健全,卫生工作达标,做到垃圾减量分类 2 实地考察(查看卫生达标和无烟单位等证明) I-5 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 II-15 学习创新 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创新和发展;创新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机制,注重成果转化,学习型组织创建率≥80% 2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开展各类读书学习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扶植优秀学习创新品牌项目,促进创新型组织逐年增长,树立先进典型 1.5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将学习创新绩效纳入奖惩、选拨、任用体系 1 材料审核 II-16 持续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在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上有理念、有措施、有成效 1.5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单位每年集中性开展科技、科普学习创新活动≥2次 2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员工和单位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明显提高,每年有自主创新成果推出 2 材料审核、问卷调查 I-6 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优异 II-17 业务绩效 落实现代管理制度,工作/产品/服务质量领先,主要指标位于同行前列 2.5 行业协会/上级主管单位的鉴定 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2.5 材料审核 II-18 社会声誉 单位无因诚信、质量问题而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纪录 2.5 材料审核 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投诉办结满意率≥98% 2.5 材料审核(企事业信用报告)、问卷调查
二、特色指标(共10分)
序号
指标名称
考评方法
分值 1 有市级以上表彰或社会影响的好人好事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各类先进的名单、证书、媒体报道) 2 2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参与证明、获奖证书) 2 3 获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各项工作奖或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研究实践成果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专业部门/上级机关鉴定证明、获奖证书) 2 4 志愿服务成效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志愿服务荣誉称号或建成市级志愿服务基地、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参与证明、获奖证书) 2 5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按时提交单位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评为B级以上 材料审核